因为实证法之解释若侵犯了臣民(subject)的权利或自由,它就必然是无效的。
[64]虽然在魏玛宪法时期,宪法具备作为审查准则和有拘束力之解释准则的部分功能,但宪法对立法者而言只是方针条款,宪法的规范力需经由议会形式法律的转化。因民主已经用人民或其代表通过的一般法取代了君主意志,法律是作为比个人意志更高的理想单位的公意。
[36]立法全能主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制的核心,根本法更多起到正当性补强作用。韩大元等:《行宪以法,驭法以宪:再谈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1-21页。在蔡斯法官看来,在自由共和政府,法律和理性的普遍原则对立法作出了限制,州政府的品格、本质和精神也禁止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立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实际权力对比关系,是有关政治动态的基本秩序。《八月法令》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奠定了法国宪法的实践与理论基础,并使制宪会议的制宪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变化。
根本法优于议会立法在英宪历史中并不是普遍化的命题构造,甚至说议会主权就是最根本的根本法。所以,与英国相反,美国宪法是成文的、确定的,高级法(根本法)那种抽象的、变动的、不确定的、道德式的约束力通过成文宪法获得了最高的形式规范力。人们是因受制于主权者而服从于法律的。
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第286-287页。美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出优于一般法的形式优位性,而是藉助自然法、普通法的相关原理予以论证。注释: [1]参见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26-33页。[33]边沁强调,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并不依附于特定的价值,而是由主权者所创造或采纳的一种用以宣示主权者意志的诸符号的组合。
[70]See Arthur Taylor von Mehren James Gordley, The Civil Law Syste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2nd 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77, pp.246-247. [71]参见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126页。实证意义上的根本法以法律命令之最高形式为其本质,而基于更高的法的根本法以公民个人尊严的保障为其本质目的。
虽然西耶斯在18世纪已经在制度上和程序上区分了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和宪定权(pouvoir constitué),但宪法作为可以拘束立法权的法律性文件,直到第五共和国才完成。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首次将宪法章典化为在权威和效力上高出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律。议会至上包含一种位阶性的权力结构:在表示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诸权力当中,立法权被赋予最高的支配性地位,即立法权表征国家意志、法律意志等同于人民意志。[72]1789年以来的法国议会在绝大部分时期扮演权力中枢的角色,形成了议会至上。
在此意义上,王国的根本法是国王赐予的,按国王意志制定而成,目的是维护国王权力。确保法律符合正义的宪法是避免法律走进极端制定法实证主义的防护罩。physis/nomos(自然/法律)的二元论肯定了存在比人定法更高的事物。[24]若从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看,自然法(法)与人定法(法律)的关系命题则体现为宪法优位以及宪法同立法者所创制的一般规范的关系构造。
一种是将宪法等同于根本法,宪法是一组逾越政府之上的不变原则。宪法和一般法关系的规范构造是阶层的判断:首先判断制宪意志与更高的法对宪法的影响。
[23]法的二元论是根本法思想和宪法优位理论的思想渊源,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人民主权和立宪主义勃兴后对自然法理论的成章典化与制度化,宪法因其作为更高的法而获得相对于一般法的至上地位。politeia and law是宪制—法律的关系构造,关注的是在特定宪制类型下,法律该如何制定。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并非是不受质疑的,纳粹德国已经证明了立法者完全可能制定出非正义的法律。一种是将宪法等同于一般法,将合宪性等同于合法律性。在索伯恩诉桑德市案(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l)中,法官就指出普通法应该承认不同的议会法案存在位阶秩序,即议会法案存在宪法性制定法(constitutional statutes)与一般性制定法(ordinary statutes)的区分,宪法性制定法高于一般性制定法,宪法性制定法不能被一般性制定法废止。[9]基于自然与法律的二分设定,柏拉图区分了理念(idea)和事物,认为理念具有原始且永恒的先验内容,蕴含事物的共相与本质,是宇宙法则和秩序的基础,必须存在于包括人定法(nomoi)在内的一切事物之中。其次判断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优位性的宪法对一般法的影响。[61]从议会和其他主体的关系来看,法律统治表现为合法律性(Legalit#228;t)。
基于规范逻辑主义的宪法形式规范力和基于价值、利益或文化之体系的宪法实质规范力,在二战后各国的宪法体系中被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制宪权和宪定权(立法权)的区分、以宪法为起点的授权体系和法律位阶结构的设置而确保了一般法的形式合宪性(形式规范力),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所凝练的价值体系特别是藉助基本权利对所有法秩序的放射性效力而确保一般法的实质合宪性(实质规范力)。[11]See 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Roger Crisp,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93; Aristotle, On Rhetoric: A Theory of Civic Discourse, 2nd ed., translated with Introduction, Notes, and Appendices by George A. Kenned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271. [12]参见[美]梯利著:《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7-118页。
[84]See John Bell, 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92, p.9. [85]See T. R. S. Allan, Constitutional Dialogue and the Justification of Judicial Review, 23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563, 563-584(2003); Thomas Poole, Questioning 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 25 Legal Study 142, 142-163(2005). [86]Thoburn v Sunderland City Council [2003] QB 151[62]. [87]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宪法对普通部门法的外部观察。五结语 从对宪法和一般法关系命题的观念溯源与当代表达之考察中可发现,如何通过更高的法规范立法权问题,始终伴随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
[85]1998年《人权法案》规定议会的初级立法或次级立法不得与公约权利相抵触。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架起了古希腊自然法通向古罗马及往后西方世界的桥梁。
因为实证法之解释若侵犯了臣民(subject)的权利或自由,它就必然是无效的。根本法须和立宪主义、人民主权(制宪权)相关联。在某种程度上,自然法原则解释了实证法的强制力[21]、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3.议会制定法优位下的违宪问题 英国的根本法(普通法、古代宪法)既可论证为由享有最高权力、不受约束的议会加以定义,又可论证为优于议会立法的共同的权利与理性。
宪法并不是作为具有拘束效力的解释准则,而是在体系解释的意义上作为一般法的补充规范。法二元论下的宪法具有双重合法性基础:一是遵循事实产生法的原则,宪法是制宪的产物。
国王行使最高立法权受到国家的根本法之限制。一方面通过挖掘普通法而为英国的法律统治(议会至上)提供正当性基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宪法是人民基于制宪权制定的优于议会立法的最高一般法。宪法和一般法关系命题之阶层化、形式和实质双重涵括的规范构造既始终体现在美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也体现在二战后德、法、英等国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之中。
之后,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次对physis(自然,用词与赫拉克利特不同)与nomos(法律)的差异做了系统讨论:physis包含了善与正义、平等与自由等理念,而nomos则可能是专横的。在斯多葛学派看来,正道神律或普遍法则为人类社会提供某些包含善恶观念的、不言自明的公理,人类生活的至善就是与正道神律或普遍法则保持一致。[47]宪法作为根本一般法使宪法成为议会法秩序的构成要素:任何一般性法案均以符合宪法的方式创造。2.议会定义根本法 在英国的宪制发展史中,很多时候是议会定义了根本法,并用之辩护议会所采取的行动均属正当(legitimate)。
参见[美]迦纳著:《政治科学与政府·政府论》,林昌恒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86-187页。[80]这种宪法是语义宪法。
[67]参见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第41页。[37]由于秉持议会至上,议会制定法不仅高于其他所有实证法,也高于大部分的普通法。
国家法实证主义秉持法一元论:立法型国家只能有一种法律概念、一个立法者、一个立法程序。宪法优位可追溯至16世纪的根本法(leges fundamentales)概念。